《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等。 发生了事故,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煤矿职工要牢记事故教训,提高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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