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两方面:

(1)煤矿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将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最高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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