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对于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煤矿企业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煤矿企业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此外,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煤矿企业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刻意隐瞒或谎报。 煤矿企业还应该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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