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二年散手竞赛规则(初稿)》简介(三)

(2)罚规:

①“场上裁判员视运动员犯规的情节给予劝告或警告。”所谓“视运动员犯规的情节”,这主要看运动员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偶尔的还是一贯的,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双方的利弊等方面,酌情给予劝告或警告。但总的精神是罚规从严。有利体育道德和武德的发扬,有利于安全,有利于技术、战术的提高。

②“在一场比赛中受劝告二次或受整告一次。对方得一分。受警告三次者,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为胜方”。这里明确“在一场比赛中”就是说受罚次数是以一场比赛为计算限度,不是每场比赛的积累。但是最后名次的确定,若积分相等时,首先要看犯规受罚的累积数。

8.胜负和名次的评定,

(1)一场比赛胜负的评定有三种情况:

①不管比赛进行到第儿局,当一方获得“优势胜利”,该场比赛就结束。获得“优势胜利”者为该场胜方,计分为“2”分。

②一方检录未到或者体重临时超出原属级别,或者因身体不佳以及其它原因而主动要求弃权,则另一方为该场胜方,计分为“2分”。

③赛满三局后,击中得分和因对方犯规受罚得分相加累计得分多者,为该场胜方,计分为“2”分。若得分相等时,按下列顺序决定胜负:第一受“警告”少者为胜方;第二受“劝告”少者为胜方;第三体重轻者为胜方。上述三种情况又相同时,则为平局,双方各计分为“1”分。

(2)最后名次的评定:

某体重级别的比赛全部结束后,根据运动员取得的各场计分总和多少,评定该级别的个人名次,多者名次列前。若积分相等时,犯规受警告少者名次列前,警告又相同,劝告少者名次列前:劝告又相同,体童轻者名次列前;若体重又相同,名次并列。

9、一场比赛的过程和裁判方法:

(1)称量体重:

运动员在赛前两小时,由裁判长、医生和记录员组成的称量体重组称量体重。若体重已超出原属级别,运动员可以想方设法降低体重,然后再称量,但必须在一小时内称完,逾期作该场弃权论。

(2)检录:

每场赛前20分钟检录员在检录处召集运动员点名,并仔细检套运动员的护具,并将缺席或弃权的运动员通知裁判长。

(3)裁判员和运动员入场:

当宜告员广播:“比赛开始,裁判员入场”时,裁判组按裁判长、记录员、记时员、三号边裁判员、二号边裁判员、一号边裁判员的顺序列队,踏着乐曲,沿场地边线走向各自的位置(如示意图中虚孤线),然后场上裁判员带领双方运动员走到圆场中心,并转向观众示礼(如示意图中虚直线)。

(4)比赛开始:

每局赛前10秒钟,记录员鸣锣二声后,场上运动员互相握手,再与场上裁判员握手,以示礼节,场上裁判员面对裁判长席位站在圆场的中心点处,运动员在场上裁判员左右两侧站立,场上裁判员检查运动员的护具后,直臂仰掌伸向双方运动员,以示“预备”,向内合掌并下摆,同时发出长声哨音,比赛开始,记时员及时开表记时。

场上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后,就不得任意暂停比赛,只有遇到下列情况时,场上裁判员必须暂停比赛

①运动员倒地、出界时;(②运动员犯规受罚时;③运动员消极无进攻意识超过八秒时;④运动员受伤时;⑤运动员纠缠乱打超过两秒时;⑥运动员举手要求暂停时;⑦裁判长纠正明显错误时:⑧裁判长和边裁判员发现比赛有险情时:⑨因灯光、场地、风沙等客观原因而影响比赛时。

遇到上述情况之一种时,场上裁判员两臂伸向两个运动员中间,并向左右分开,同时发出超过两声的短促哨音后,比赛暂停,记时员及时停表,场上裁判员根据规则很快进行处理。若是某运动员犯规,场上裁判员右臂伸直俯掌指向受罚运动员,如果是“劝告”,在发出“劝告”口令的同时,屈肘上举成直掌,掌心朝内。如果是“警告”,动作相同,唯有直掌变为握拳,此时记录员和三个边裁判员用“△”为“劝告”或“×”为“警告”的符号记录在表格中。场上裁判员处理运动员犯规后,令运动员到圆场中心继续开始比赛,记录员继续开表。如果运动员消极无进攻意识越过八秒时,场上裁判员叫暂停后,原地令消极的一方主动进攻,并用右臂伸向右前下方,左右摆动,每向左或右摆一次为一秒,数到八秒时,受罚运动员如仍不进攻,则直臂仰掌伸向另一方运动员并屈肘上举,伸出食指表示该运动员得一分,此时三个边裁判员和记录员用“1”记录下来。

三个边裁判员主要根据《规则》有关得分的标准,用“1”、“2”的符号,评定运动员得分,当一局的比赛完后小计一下,待三局比赛完了,累计运动员的得分,确定该场的胜负。记时员当一局比赛除去暂停时间外,已赛满2分钟时,及时鸣锣一声通告,然后计算局间休息时间。此时比赛运动员可以到设立在场地旁边的运动员席休息,教练员可以到运动员席边指导运动员,也可以去一个同伴帮助按摩。当局间休息到50秒时,记时员鸣锣两声通告,场上裁判员再指挥下-一局比赛的进行。

当一场三局比赛完了·场上裁判员和三个边裁判员到裁判席前集合,从一号到三号边裁判员报出双方运动员的累计得分和胜方,记录员记入表格,并算出三个边裁判员给某方运动员的平均得分。根据边裁判员的评定,征得裁判长的同意,一般以少数服从多数确定该场胜方。由于三个边裁判员处于不同的角度及其它原因,有可能出现给分不一样,若有争议,以三个边裁判员给分的平均值多者为胜方。裁判组确定了比赛结果后,裁判员各就各位,场上裁判员令运动员站在自己左右两侧,当宣布某方运动员为胜方时,握住胜方运动员的一臂上举,然后双方运动员握手,并与场上栽判员握手,场上数判员带领运动员按原入场路线反问退场。若该场地还有运动员比赛则裁判长、记录员、记时员起立不退场,三个边裁判员按原来入场路线反向退场,接着下一场比赛照上述过程进行。

(六)护具及场地

1.服装护具:

“比赛时,运动员应穿不同颜色的服装,必须穿戴大会规定的手套、护头、护胸、护档。允许运动员戴用松紧带制作的护腕、护腿、护膝和护踝,也可以不戴,但要赤脚,不得穿鞋和袜。”这些规定主要是防止出现伤害事故,当然护具要相对安全,但又要轻便,不太影响技术的发挥。再加上是赤脚比赛,这就比较安全了。如果一点护具也不要,由于激烈多变的比赛,难以控制用招,有时往往是双方错误判定而发生互撞,是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

在试点过程中还是感到从香港引进的经过一定改进的护具较好,如护具示意图。手套的掌心面是一层薄皮,还可抓握或抄抱,其它面里垫有较厚的鬃毛和海绵,有缓冲保护作用。护头在薄皮里有一层较厚的海绵,亦能起缓冲保护作用,也不太影响视线。护胸在皮革面里装的海绵中,夹有竹板片或硬塑料板片,还较轻便安全。护档是一种卷有圆边的硬质塑料压膜成的阴罩,插在松紧护档一起穿戴时很贴身轻便,不影响动作。当然护具还可进一步研究,到时大会会有一定的规定。

2.场地:

“场地为九米直径的圆形地毯或软垫上铺设帆布盖单,并标有中心点,圆周边线宽为5公分,标在场地面积内,距场边半米划一警戒线,场地外围向外延伸二米。设有保护软垫”。这种场地设计主要考虑符合我国传统的比武习惯,同时也考虑到散手比赛和套路表演很可能同时或穿插进行。为了便于组织,就没有设在一个台上进行散手比赛。

《1982年散手竞赛规则(初稿)》的主要内容就介绍到这里,这都是我参加规则研究制订的过程中了解的情况,以及我们在试点中的体会。我很冒失地说了出来供参考,也作为我对《规则》在试行中自已的理解和意见。由于自己经验和水平都很低,肯定有许多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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