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

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处罚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主要内容

《处罚办法》共有6章78条,主要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管错,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及附则。其中的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中规定行政处罚共有9种,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贵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中,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法处罚规定也明确、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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