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对预防矿井火灾的有关规定

1.《规程》对预防矿井火灾的有关规定

(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2)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纹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由矿长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②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③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⑤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4)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5)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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