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例”问答

《北方棋艺》编辑部:

在山东省淄博市1982年中国象棋比赛中,由于我们裁判组对棋规的理解不同曾产生过意见分歧,出现误判。现将两局棋的判法求教于贵处,

如图1,黑方少子,已是第二次抽吃红走:仕56,黑仍炮31,仕65,炮31,仕56。

当时红方提出:黑方一将一抽吃属于禁止着法;黑方认为红方解将还捉炮,双方不变作和。

我们根据规则,参考全国比赛的例证,判为和局。

如图2也是黑方少子失势,已是第三次车11将军,红方提出黑方是长将,属于禁止着法;黑方认为车11是将军解捉(帅、马都捉黑炮)属于允许着法,不变可作和。

我们认为黑车11再车11属于长将,因为任何情况不允许长将,因此,判为黑方应变着。

以上两例,是否判的正确,望于百忙中作复。

礼!山东省淄博有机化工厂孙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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