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2.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职工可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

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生产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紧急避险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煤矿企业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不得扣发其工资或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责任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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