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寄语—三致传武者

我们拟举行一次《知识产权”专题讨论会,重点研究我国新时期的“著作权”(或版权)之保护与限制,其中也包括当前武术传播(或宣传)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想借这个机会,提出一些很不成熟的意见,就教于我们的传武者朋友。

近年朵,“武术热”广被全国城乡,然而,某时某地武坛也会出现阵阵“寒流”。以武术传播界(或武术宣传界)为例:艺术表演方面,血腥刺激的镜头有之,神仙鬼怪的场景有之,新闻出版方面,有的渲染迷信、糜烂以取悦读者,扩大销路,有的私自制版、刊行,以牟取高价暴利,发行销售方面,任意提价,转手买卖,甚至强行搭配滞销图书。…几此种种,都是违反在会主义法规的行为,必须严加取缔!

上述那些所谓的“传武者”,之所以把他们划入不法之列,是因为他们至少侵害了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权利一人身权和财产权。

新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等业、图书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就要求每一个公民,也包括我们的传武者朋友,一定要坚持艺术、新闻、出版等等的社会主义方向,大力清除精神污染,而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否则,就得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据各地反映,现在有那么一些单位和个人,私自刊行武术图书成风,滥编、滥印,四处兜售,牟取暴利,贻害甚广。这是对于社会主义著作权(或版权)制度的严重挑战!

著作权(或版权),系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亭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要求作者独立处理或决定其作品的署名、发表、修改等等问题,并“专有使用”之,即:他人未经作者允许不得使用,经允许而使用者应向作者支付报酬。根据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版权人)授权,又非法律许可,对享有著作权(或版权)的作品擅自使用(包括:剽窃、出版、播放、上演、修改、不付或少付报酬等等)。即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版权)多即产生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后果,侵权人必须向著作权人(或版权人)承担暗偿损失、恢复名誉等等责任,甚至于还有可能要对其他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比如:某甲私自篡改并印行某乙的《气功精要》一书,用高价卖与某丙;而某丙完全依照书嘱练习,即本身并没有过错,却引起了人身伤害事故,那么,某甲就将同时被某乙和某丙指控为刑事、民事上的被告,而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出版发行武术图书,是一项非常严的工作,必须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武术图书的出版发行,只能由正式出版发行单位进行,决不允许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滥编、滥印,或者美其名曰“复印”“晒制”,等等,即便是国家的出版发行单位,也决不允许武术图书中宣传有害于社会主义的东西,决不允许乘机损公肥私,损民肥私,同时,还要注意,对于古旧书画或者作者无名、假名的书画,其著作权(或版权)超过有效期限的,或无人认领和继承的,也并非可以任意修改、翻印而一饱私囊的,因为其著作权(或版权)已经收归国有,所以,其使用者必须经国家准许,并向国家交纳相应的版税。

以上所谈,不知离谱了没有,务请指教。

·黄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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