镫蹬辩

凌斗

《武林1983年第十期“怀念奇云和尚”一文内第十行所叙的“一腿独立〔9行,)另一腿搬朝天蹬”的“蹬”字应为镫,这有如下的证据。

1979年版(武术竞赛规则)(以下称武规)四十七页第一行有:“5、朝天镫:支撑腿直立站稳。另一腿用于经体侧上托,脚尖钩起,脚底朝上,高与头平”的叙述。

《武规,的叙述和《怀念奇云和尚》一文作者马有清(香港)的提法是一致的。从“另一腿用手经体侧上托”和“另一腿搬朝天蹬(镫)”看,关键在一个“搬”字,腿不是蹬出去的。

然而,有的同好认为《武规》把“镫”字印错了,应该是“蹬”,而不是“橙”,他们认为:武术乃攻防兼备,手脚并用的激烈运动,腿是蹬出去的,应该用足字旁的蹬字…。但,镫为名词,蹬是动词,一静一动,符合《武规)的要求。

《武规,四十五页第八行说“8、朝天蹬△”9行(注:凡有▲符号的平衡,均可选作持久性平衡。)四十八页十四行又说“15、持久性平衡:保持静止状态,站立的时间必须达到两秒钟。”

《武规》对蹬也有解释,四十一页十三至十四行说“2、蹬腿:支撑腿直立或稍屈。另一,腿由屈到伸,脚尖钩起用脚跟猛力蹬出,高不过胸,低不过腰。…”“7、腾空蹬踢:同腾空箭弹,惟脚尖钩起,力达脚跟。”

不立规矩,不成方圆。《武规》是我国武术竞赛的大法,是经国家体委审定的,在此规则未修改前,我们都应该遵守。这才是运动员和裁判员的美德。一字之差,似乎不应费此口舌,但如不纠正,以讹传讹,时日一长,会误后来之人,因此作镫蹬之辩,对否请各位同好斧正。

(题图:兆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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